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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但是,对国家为了提前预防建设行为的恣意而设置的城市规划行政,特别是它的空间形成功能,还有待加以研究。
这恐怕也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法律体系。前引[15],Robert Waite书,第 53 页。
二是哪种模式体现的法治理念能够对法治实践作最佳化诠释。[73]这一等级关系既反映了授权或效力关系,也显现为毁损关系:如果下位的规则没有满足上位规则的授权或效力条件,就要变更或废止。具体地说,规则是一种指令,而原则本身不是指令,它是指令的理由、标准和证成。有学者就曾尝试用一种无等级的优先性思路来重构毁损规则。[125]原则权衡的结果是一条规则,这意味着,如果再次遇见情形C时,就无需再作同样的权衡,而直接适用规则C→R即可。
[42]Adolf MerkI,Das doppelte Rechtsantlitz,Juristischer Blater 1918 ,S.427. [43]更具体的论证参见 Martin Borowski,Concretized Norm and Saracfion qua Fact in the Vienna Schools Stufenbaulehre,27 Ratio Juris 87ff(2014). [44]前引[14],TheoOhlinger 书,第 10 页。[14] 2.动态规则与静态规则 纯粹法学在使用法律规则一词时并不连贯,有时在动态意义上使用,有时在静态意义上使用。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结合多方因素将司法公开的质量、社会效果等内容纳入考评范围。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我们应当根据这样一个新标准,在充分论证、合理配置具体分值的前提下,尽快颁布新的指数体系,以指导下一步的司法公开工作。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主要包括公告栏、公示屏幕、诉讼指引资料、报纸期刊、公众开放日等,这些公开方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人们往往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在法院才能获得相关信息,其受益者十分有限。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存在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原则从理念向行动的转变,也是实现司法公开从硬性约束向内在自觉转变的有效手段。
五、 双轮驱动下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 当司法遇上自媒体时代,抗拒、躲避都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带来伤害。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
信息发达的年代,同时也是一个因为人口、地域、信息量过大等原因而导致信息难以接近的年代,如果公开的方式不当,名义上已经公之于众的信息实际上会被隐藏于表面上属于公开载体的障碍之下。由此可知,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式也不断拓展、多样化,而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正是对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制度设计。因此,在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内容的过程中,必须把握权利与义务、原则与例外的平衡,不得一味追求扩大公开的范围而在赋予一方知情权的同时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不得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使得司法公开的内容更加规范化。值得一提的是,为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人民法院还应当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陈光中、龙宗智教授曾指出数字化指标存在于绩效考评制度中可能带来的问题:目前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绩效考评制度普遍推行指标考核,即所谓数字上管理考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主要依靠各种数据。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第12条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所谓规范化是指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三大平台建设强调司法公开的及时性,迟到的司法公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也使得司法公开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1] 张卫平:司法改革与司法的透明化,《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8日。
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17]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顶层设计中越来越关注到司法公开方式的重要性。传统的审判公开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司法运作过程透明度的要求,而司法必须以民众作为基础,反映民众最广泛的意愿。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虽然为推动司法公开创造性地推出了门户网站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客户端,微博公开平台等等,然而这些司法公开的方式和载体并没有被单独列入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之中,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依然倚重于司法公开的内容设计。[16] 董国庆、沈舟平,司法透明理念的经济分析,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6页。
从分数比重上看,庭审公开以及工作机制的建设是司法公开评估体系设计的重中之重,同时文书公开的重要性也得以体现。(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一直以来,如何在公民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监督权、发言权与法院告知义务、释明答疑义务之间寻得平衡是司法公开评估体系设计的重点和难点。[10]如何客观地看待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并合理地运用该制度,真正做到趋利避害是我们在探索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之前必须明确的问题。
过去,我们评估司法公开通常强调评估司法公开的内容,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制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以及工作机制七个方面评估示范法院的司法公开水平。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为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内容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强调司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重要性。
但问题在于简单的数字化管理,不符合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司法受社会时空条件影响的现实情况,容易扭曲诉讼行为,以致产生好事变坏事效应。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生动地展示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历程:由审判的狭义一元公开变为司法的广义多元公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有人认为,司法公开使得法院的几乎每一项具体工作程序都被放大在公众的监督目光之下,尤其是裁判文书上网等导致办案法官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司法公开过于让渡权利,使法院工作处处受到限制。在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司法公开方式的评估以准确的定位,它是实现司法公开的必要途径,对于某一内容公开没有采用规定的形式的,应当将内容中的分数扣除50%。
[18] 罗书臻: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人民法院报,2013-11-28,第一版。外部评估包括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共26项问卷调查。
司法要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就必须以最大的决心融入人们的生活,为人们了解司法提供最快捷、最方便的渠道和平台。以公共关系替代单向宣传,以更开放的姿态去拥抱这个时代,已然是司法的使命。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审判公开原则同样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通过对司法公开指数的的走势图进行理论分析、趋势分析、价值效用分析等帮助决策者全面把握司法公开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4]然而,审判公开原则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公开的内容与方式较为单一,远远无法满足公众日益扩张的司法知情权以及司法参与权,于是要求整个司法运作过程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3] 【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所谓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通常是以统计学上的指数概念为基础,是通过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对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法院司法公开状况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分析评价而得出的一种动态相对数,再根据评估得出的数据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每个一级指标下面还涉及10-20个共100个二级指标,对法院司法公开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15]因此,司法并非越透明越好,碍于物质、技术及其他相关社会制度等条件的限制,有时透明的成本会过高。
[8]2014年9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宿迁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将司法公开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宿迁中院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分为内部评估指数和外部评估指数两部分,其中内部评估指数包括4项一级评估指标和30项二级评估指标,每项指标均设置了相应的权重,以方便评估。[13]因此,要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离不开全面的司法公开内容和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而这两者也是完备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不可或缺的评估内容。
[14] 沈德咏、景汉朝主编:《司法公开实践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56页。[4] 胡锡庆主编:《诉讼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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